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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销2600辆跌到400辆,今天,长安福特又被罚1.6亿

日期:2019-6-5  发布:中南供求网



每经编辑王嘉琦    今天(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称: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长安福特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和美国福特公司的合资汽车公司,长安汽车持有长安福特50%股权。
今天早上10:30开始,长安汽车股价直线下跌,盘中最高跌幅7.36%,截至6月5日收盘,跌幅收窄至4.42%。
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628亿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长安福特上述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今天下午,长安福特官网微博发表声明:
长安福特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反垄断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我们已经采取行动与经销商一起规范区域销售管理。同时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切实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名词解释:纵向垄断协议
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3年销量下滑超六成昔日利润“奶牛”成拖累
启信宝信息显示,长安汽车持有长安福特50%股权。

图片来源:启信宝
长安福特曾经被誉为长安汽车的利润奶牛,但如今已风光不再。
今年4月份,长安福特汽车销量为14797辆,同比下降60.9%,1-4月销量为51597辆,同比下滑69.3%。
长安福特对长安汽车的销量贡献已在短短三年内由2016年的95.75万辆(平均每天2623量),跌至2018年的37.78万辆(平均每天1035量),再到今年第一季度的3.68万辆(平均每天408量)。三年时间里,销量下滑超过六成。
销量的低迷造成净利润下滑,拖累了上市公司业绩。
长安汽车2018年年报显示,长安福特2018年营业收入为497.5亿元,亏损8亿元。而2017年和2016年,长安福特净利润还分别高达121.7亿元和181.7亿元。

今年一季度,长安汽车在财报明确提到,“投资收益大幅减少,主要系对长安福特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所致”。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市场监管总局、科技日报、中国证券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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