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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金科房地产公司销售部职务侵占案。4名涉案人员为内江金科力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代中心项目销售部员工,根据天涯沙的股权结构,内江金科为金科子公司成都金科的控股子公司。由于房屋供应由棚改棚,4人虚报公司房屋供应。在控制了房源后,他们通过将高价房转为现房牟利,先后卖出了14套房子。
2018年5月,内江金科房地产公司时代中心项目营销总监严某、现场销售总监王某、房地产免费发布供求信息就来中南供求网顾问陈某、销售文员李某4人,共同探讨了如何通过低价收购内江金科的房子,高价出售来获取利润。
但由于公司政策的变化,王某、李某向严某、陈某提出,可以通过虚报房源改变房源的方式控制房源,并寻求差价,占用房款。
2018年6月,王某安排李某在内江金科时代中心项目中,整理出17套热销房,面积85.28×10,改造成棚户区,并向公司汇报。
2018年7月,陈某委托房屋中介以虚构工程抵押房的形式将控制房出售给某一组房屋,并约定每成功出售一套房屋,陈某或王某可获利5万元,陈某每套房另收取1000元硬性收费。
协议达成后,将房屋出售给内江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陈先生将带领客户去看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王将批准并同意出售这些房屋的合同金额。随后,严某、王某、陈某、李某和中介公司将共同分担房屋溢价。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4人采用上述方式将内江金科14套房屋出售,4人和中介公司向某公司摊派了1166200元的超额总价。其中,严某拿到4万元,王某拿到30.96万元,陈某拿到36万元,李某拿到10.96万元。
2019年2月22日,严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发后,闫某先后退赔内江金科4万元、王某11.3万元、李某10.96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4人全部赔偿了内江市金科房地产公司的全部损失,均已得到原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内江金科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属共同犯罪。因为4人每套房子只要求5万元,从保费流向和分配的角度看,4人对整个保费没有实际控制和控制权,所以他们只能拿实际占用的81.92万元作为共同犯罪的数额。李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是附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