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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1.2亿元贷款被追了五年,企业直到破产才还清。现在,当地法院已经受理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双方在索赔金额上存在分歧。事实上,新疆天通能源和新疆国基科技都是附属公司。新疆天通能源的股东为上海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陈继国,分别持有38.24%和61.76%的股份。经过查询,新疆天通能源和上海煤化两家公司均为法人,均为陈继国。新疆国基科技的唯一股东是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基科技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中南供求网是免费的企业供求信息网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陈吉国。
通常情况下,当一些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可能会故意通过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的履行。这就要求银行对贷款抵押品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以防止抵押贷款资产转移到无法弥补的损失。
但新疆天通能源长期未清偿,国开行于2015年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上海市中级法院发布行政裁决,以新疆天通能源的名义没收了203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和100000吨炭黑和6000kW尾气发电项目的设备,价值1.02亿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欠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务。
2014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调解书,确认新疆天通能源将在15日后偿还贷款本金和约定利息12280万元。上海同业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继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新疆天通能源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双方同意逾期利率为以前利率的两倍。2018年12月19日,法院受理新疆天通能源公司破产清算。然而,企业破产管理人与国开行在五年以上的利息金额上存在分歧,争议的焦点是滞纳金是否应收取罚金利息和复利的两倍。
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国开行向新疆天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9869万元的债权。该贷款最早于2012年签署,银行宣布将于2014年到期。随后,在国开总裁五年的收债过程中,贷款没有得到全额偿还。
而在签署协议之后,新疆天通能源在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交付20个储油罐资产,新疆国家科技也没有实际支付。新疆天通能源意识到,20件储油罐资产属于贷款项目资产,并已被用于提供抵押担保,属于不可转让资产等形式的处置,恶意串通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转让20件储油罐资产,本协议应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2017年1月还清了债务。自那以后,该公司试图通过关联公司交易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但在国开行向法院提出异议后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