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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信息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做为原告,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的权利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并其要求泰国红牛所有权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向其全额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红牛维他命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自拥有所有权,若不能够表示确认,则红牛维他命与天丝医药共同合作所有。
天丝医药则称,天丝医药对红牛系列商标所持非常清晰、完全的独立、比较完整的所有权。红牛维他命非经天丝医药许可或申请授权,在有关类别上完成注册大量的与天丝医药红牛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于的商标,造成损害了天丝医药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红牛维他命如上图的证据足以需要支持其诉讼请求,被驳回了其全部直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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