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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就国家开发银行诉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案举行公开听证,在合议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了涉及融资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等复杂法律关系和冲突的案件,使涉案企业死而复生。
国开行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认为一审判决计算罚金利息和欠款复利之日是错误的,享受五项设备3亿元以上的抵押;东源煤电、东原煤炭工业以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共同和个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21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合议庭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法庭调查,当事人充分陈述和辩论了国开行是否享有抵押、抵押和所有权,租金追索权是否冲突,贷款罚金利息和复利的计算,以及违约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在辩论中,国开行认为动产抵押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并对案件中涉及的设备进行了抵押,而招宾金融租赁公司则认为动产登记与融资登记之间存在冲突,并处理了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另一方面,国开行抵押贷款存在重大缺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上诉人以第三人身份邀请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参与诉讼,认为其以售后租赁的方式拥有五项价值3亿元以上的抵押设备,并主张国开行因未履行查询义务、未善意取得抵押权而不应取得该五项设备的抵押,并要求反驳银行主张争议设备具有抵押权。
2013年,东源煤电公司向本案上诉人提供12.5亿元贷款,用于在云南省恩洪矿区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并抵押了恩洪发电厂的相关发电设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此之后,由于利息没有按时支付,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在此案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东原煤电偿还贷款本金8.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同时要求国开行优先赔偿93件抵押设备。
该案最终能够方便当事人达成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调解是一项高质量、高成本效益的审判工作,实现了云南“煤主”复活、终端企业去产能、设备价值最大化的社会效应,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路径。最高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院院长李少平认为,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物权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国家机关分别对融资租赁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作了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造成了不同登记机关登记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不仅影响着不同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而且影响着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也成为困扰司法判决的一个普遍问题。